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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內地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的程序和規定


國家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公布了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及相關事項,持有澳門特區政府經濟局簽發的《澳門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的進口商,可以按照出口許可證申領及操作程序在內地辦理出口手續。 為保護環境和資源,內地從3月1日起對天然砂出口採取限制措施。但考慮到澳門特區缺乏天然資源,為支持澳門經濟發展,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按照《內地與澳門天然砂貿易合作機制》的有關規定,內地向澳門出口天然砂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有關規定從2007年3月25日起執行。 按照商務部公告第2007年第26號,公布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及相關事項,內地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於3月16日前將該地區符合標準的出口企業名單及申請資料、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將於3月24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名單。 經過商務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內地天然砂出口商,申領出口許可證需簽署不得轉口的承諾書,且需持有澳門進口商的正式合同文本(複印本)以及澳門特區政府經濟局簽發的《澳門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向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申領出口許可證。商務部對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許可證有效期60天。 欲了解商務部公告第2007年第26號詳細內容,請瀏覽商務部網頁(http://www.mofcom.gov.cn)“政策發布”欄目,有關公布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及相關事項。 需要領取《澳門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的人士,可登入澳門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在“表格下載”欄目下載申請表,並前往澳門羅保博士街1至3號2樓的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辦理申請。如查詢申請細則,請致電經濟局對外貿易處5972-637黃小姐、5972-619顏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