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立法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持續檢討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並按緩急逐步修改和完善有關法規。 經徵詢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和澳門基金會的意見後,陳麗敏書面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質詢時指出,特區政府從未間斷地就公共財政管理制度進行深層次的檢討,並藉著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頒佈和已於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進一步加強對自治機關的財政控制,及對以分散方式規範在不同法規中的各方面事宜加以系統化,使之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方面,尤其是涉及公共開支,受到更嚴謹的程序規則所規範。 她表示,第6/2006號行政法規亦對非自治部門及自治機構的財政制度、退回方式、公共會計規則、監控方式、常設基金及出納活動等作了更清晰的規範。財政局將繼續做好宣傳和推介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以便該制度順利實施,達致公共賬目更為嚴謹和具更高透明度的目標。 另外,根據第 7/2001號法律《新基金會的設立》和《澳門基金會章程》之規定,只要有關公共部門舉辦的活動符合澳門基金會的宗旨,且它們主動向基金會提出資助申請,該會當可按章及其他適用法規之規定,向該等機構所舉辦的活動發放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