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回覆立法議員梁安琪書面質詢時表示,「學生不可在同一學年報讀一個以上高等教育課程」之規定,乃根據現時第11/91/M號法令第25條作出限制,但有關條文已規定可有「個別研究的例外情況」,倘院校向政府申請,經批准後可容許個別學生於同一學年報讀一個以上的高教課程。 陳伯煇又表示,經研究本澳高等院校及各方意見後,當局修訂了上述法令,在新的《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中已沒有如上關於「重複報名」的規定。 而為了配合高等教育的最新發展,並加強院校的學術自主,新高教法草案引入了「高等教育評審制度」,屆時有關院校若通過評審制度,獲認定為具自行開辦課程的資格,便可先行按校內機制開辦或修訂高等教育課程;但有關課程須在高教辦登記,以及經行政長官批示認可並於政府公報刊登後方可運作。 此外,《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及《高等教育規章》行政法規草案已進入最後修訂階段,將送交行政會委員聽取意見及立法會作出審議。 另外,就立法議員區錦新提出對於澳門基金會資助事件涉嫌行政違法之書面質詢,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在回覆中表示,對於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及街總等的申請批給,由於在審批時存在執行迴避制度的不同理解,該會信託委員會已於2008年4月18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追認,並已將有關文件送交廉署備案。隨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對有關申請的審批,相關的信託委員亦已按有關規定作出迴避,然後才進行審批。 吳榮恪重申,對所有接受該會資助的社團、機構或個人,均按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按9月1日通過的第54/GM/97號批示進行監察及跟進。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451/III/2008及513/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