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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處理恆安事件


就恆安科技建設有限公司今日於本澳某報章所刊登的“澄清聲明”,土地工務運輸局重申,政府對公司所採取的行動一切根據工程的實際狀況,依法定程序進行。 恆安科技建設有限公司是以邀請標的方式承接澳門大學土木工程技術測試中心工程,工程金額約為六百七十八萬澳門元。工程於二○○三年十一月施工,工期為一百八十日,依合同所訂應在二○○四年七月竣工。 事件具體過程如下: ──二○○三年十一月:承判商恆安科技建設有限公司對工程正式動工(動工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向承建商支付工程總額百分之四十的預付款);
──二○○四年八月:已屆原定的竣工期限,但由於嚴重缺乏施工人員進場,工程只完成地基部份,施工進度滯後且質量不符合要求;
──二○○四年八月:工程分判商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反映,指承判商拖欠工資,並要求政府提供協助;
──二○○四年九月十日開始:土地工務運輸局為積極尋求解決方法,先後多次向承判商發出信函,要求對方就其所拖欠工資及工程進度等問題進行磋商,惟承建商均以不合理的理由,提出進行一些沒根據的要求,致使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二○○五年五月:工程已處於停頓狀態,期間政府透不斷發信催促承建商復工,卻沒得到回覆;
──二○○六年三月,經行政長官批示,同意政府基於現實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單方與承建商取消合同。政府分別透過雙掛號信函、治安警察人員親自送信的方式,均未能成功將有關信函交予恆安公司有關負責人;
──二○○六年十二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報章刊告示,宣佈與承建商單方解除合同。 必須強調的是,政府向恆安科技建設有限公司所預付的百分之四十工程預付款,按法律規定作為承建商購買可能受價格變動影響的材料和設備,法律並明文規定在支付此預付款之前,承建商應向政府提交等額的銀行擔保書,以作為將來付還的憑證,這也是政府發放工程預付款的一項必要條件。
另一方面,政府在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土木工程技術測試中心工程的施工進度和工資問題的過程中,一直以極其忍讓的態度,希望以協調的方式與承建商共同商討可解決的方法,並務求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達到共識,惟承判商態度不合作甚至拒絶收信。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決定於去年六月根據行政長官批示,並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取消該公司的合同。而政府在處理有關公司的事件上均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