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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將設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推動漁業發展是港務局積極跟進的工作。為探討設立“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以下簡稱“漁業基金”)的可行性,已分別對鄰近地區的做法、澳門實際情況進行研究和分析,以及廣泛聽取業界意見,以釐定有關政策目標、援助範圍、援助措施及執行方案。經過各相關部門的努力和配合後, “漁業基金”的設立現得以落實。 “漁業基金”的援助對象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漁船上從事漁業活動的漁民、擁有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漁船且從事漁業活動的人士。符合上述任一要件的澳門居民可按“漁業基金”規章的規定申請免息援助款項。 免息援助款項用途主要包括:1) 維修漁船;2) 維修或更換設施及設備;3) 購置更有效的捕魚器具及設備;4)安裝航海儀器、冷藏櫃或冷藏艙;5) 購置或建造新漁船;6) 紓解或減輕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又或因在休漁期停止作業而導致的財政困難;7) 從事獲港務局許可且目的在於維持或改善申請人的主要作業的任何生產活動。 “漁業基金” 的資金運用、管理和審批等方面,將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負責,批給的上限為澳門幣伍拾萬圓,而紓解或減輕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又或因在休漁期停止作業而導致的經濟困難,批給上限則為澳門幣伍萬圓。 援助款項的償還期不得超過六年,以分期支付形式償還,每半年為一期。援助款項的申請須向漁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連同所需文件一併送交港務局。 設立“漁業基金”,相信可進一步推動和扶助本澳漁業發展,為漁業這一恆久古老的傳統行業引進新技術,使之能與時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