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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就公積金、退休年齡及租金補助回覆議員質詢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分別就公務人員公積金、退休年齡及租金補助等,回覆三名立法議員的書面質詢。 陳麗敏回覆李從正時表示,為了讓澳門永久居民在退休或年老時得到兩層式的社會保障,特區政府制定了《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方案中建議,歡迎現有的私人退休金計劃合併到非強制中央公積金內運作,也可讓已成立的私人退休金計劃按現行模式繼續運作。 她表示,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是歸類為諮詢方案中所指的私人退休金計劃範疇,故相關建議內容如得到社會普遍支持而成為定案,特區政府不排除於適當時候,在時機成熟或條件許可時把公務人員公積金納入到非強制中央公積金內運作。 陳麗敏回覆吳國昌時指出,《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內可提前由60歲起按比例申領養老金的建議達成共識,單獨抽出先行處理;相關行政法規通過後已刊登於7月21日的特區公報。 回覆中提及,社會工作局認為在現時社會對於以某一年齡作為退休基準線的議題未有充分討論和理解共識的情況下,並不適宜與接受政府資助的醫療機構和社會服務單位進行協商,制訂以60歲為退休年齡基準線的僱員退休制度。 社工局主要考慮為: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統計數據為例,在接受社工局資助的社會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之中,共有80名是年滿60歲或以上者,約佔該類單位人員總數的4.5%;建立以60歲為退休年齡的制度,可能會令該等即使仍然具有良好表現的工作人員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安排退休,失卻繼續服務社會的就業機會。 同時,接受社工局資助的社會服務單位,其服務對象與設施類別繁多,工作人員的崗位性質和能力要求因而亦有差異;將以60歲為退休年齡的基準線統一適用於該等單位和各個崗位似乎並不恰當,例如在某類單位一些屬於領導及專業職能的工作職位,由年齡較長者出任或繼續擔任可能更有利於有關職能的有效發揮。 陳麗敏回覆梁慶庭時表示,社工局發放家庭援助金之金額是以最低維生指數為基礎,除一般性的定期經濟援助及三類弱勢家庭特別輔助外,亦會就那些因突發事故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個人或家庭,給予包括租金補助在內的多種偶發性經濟援助。按社工局資料,2006年對貧困或邊緣之家庭給予租金補助有74個案,2007年共有220個案。 回覆中提及,按目前援助制度,社工局會透過經濟審查及家庭探訪方式,對被迫遷或大幅調升租金的貧窮家庭個案或被轉介的個案,就其實際家庭情況、家庭關係、過往住屋狀況及歷史、租金的金額、租金佔其收入的比例來作綜合評估分析,向受影響的家庭提供300、500或800元不等的補助。今年1月特區政府調升最低維生指數20%後,相信將使更多低收入家庭納入受援助範圍。 陳麗敏表示,特區政府一直關注租賃市場的住屋租金上升對貧困家庭所造成的壓力,未來仍會針對有需要協助的個案作處理,並適時檢討,使需要協助之貧困家庭得到適時的支援。其中,落實增加公共房屋之供應量及完善住房之基本配套設施,是政府在跟進公共房屋工作上不斷努力的方向,旨在協助更多有需要的家庭解決居住問題,並會優先照顧弱勢社群。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631/III/2007、213/III/2006、639/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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