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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根據勞工權利綱要法依法辦事


關於立法議員吳國昌於2008年8月11日接受報章訪問時,表示一批“NK Facility Services Limited”的本地清潔工人到勞工事務局求助,並表示勞工事務局初步只承諾按照勞資關係法去計算補償,但有關工人並非投訴公司剋扣補償,而是投訴公司違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因而指摘勞工事務局跟進工作緩慢,同時亦不針對具體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據勞工事務局存檔文件資料顯示,吳國昌議員的上述指摘內容與個案真實處理情況嚴重不符,為此,勞工事務局現澄清如下:
根據勞工事務局的個案資料,於2008年8月11日下午14時37分,該局勞動監察廳接獲共14名NK服務有限公司的本地清潔工人的投訴,該批工人聲稱於本年7月31日,上述公司將他們解僱,原因是文華東方娛樂場進行內部裝修,不須要他們上班,然而,上述公司仍保留外地僱員從事他們原有的職位,而且把這批外地僱員轉移至新葡京賭場擔任清潔工作,故他們投訴上述公司違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接獲上述投訴後,該局即以“違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為投訴事宜,為上述投訴人即時進行了投訴筆錄,並立即開立了個案(第4443/2008號個案)作出積極跟進。同時,該局已於本年8月12日(投訴後翌日)向公司發函,要求公司於五個工作天內解決有關投訴事宜,並需於有關期限屆滿前向該局遞交有關結果,以證明上述公司已糾正及履行了僱主應承擔的義務。
特區政府在輸入非本地勞動力方面,一直貫徹依據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精神和原則施行,優先保障本地工人的工作權,外地工人只為彌補本澳勞動力的不足。
根據上述法例第九條“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規定,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條件下,當沒有合適的本地僱員或勞動力不足時,方能僱用外地僱員,且須有固定期限;同時,當聘用外地僱員會引致顯著減低本地僱員的權利,或會直接或間接引致作出無理終止勞務關係合同時,不得僱用外地僱員。
基於此,倘證實僱主在聘用外地僱員後解僱本地僱員,又或因此而削減其福利,則該僱主的行為已違反了上述法例的規定。
現時,該局勞動監察廳在收到有關涉及違反上述《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投訴後,除一方面立即就個案展開調查工作外,另一方面亦會行使一些行政措施,即如上所述會向僱主發出警告信以著其需於指定期限內處理有關之投訴事件,倘若未能於指定期限內解決,並且有跡象顯示僱主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時,該局會發函通知人力資源辦公室,以讓該辦就有關公司之外勞申請審批作出適當處理。
事實上,該局十分關注保障本地工人就業權益,對於涉及違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投訴事宜定必作出積極跟進,並要求僱主嚴格遵守法律。根據該局勞動監察廳的個案系統登記資料,由2005年4月10日起至本年8月12日止,共開立了241宗涉及違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投訴的個案,其中,2007年共開立的72宗個案,當中已有70宗個案經處理後完成跟進,而2008年截至本月12日共開立的109宗個案中,已有約一半個案經處理後完成跟進。
根據以上所述,就吳國昌議員的指摘,勞工事務局強烈表示首先在有關跟進工作上並沒有延誤,對有關投訴,該局已即時採取了適當的行動,並呼籲工友及議員們凡遇到此等情況應第一時間前往該局作出投訴,不應等到十一天後才作出行動,此外,該局除了跟進僱主在《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遵守外,還關注到工友們所獲得的解僱補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便一併向僱主作出追討,因而並不是只追討解僱賠償而不處理違反綱要法的問題,對吳國昌議員的不當指摘,勞工事務局表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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