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近期澳門出現新冠肺炎的輸入及關聯個案,以及內地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增多,為有效控制疫情的傳播,衛生局發出指引,各公共部門及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 應取消或暫停舉辦所有外訪活動及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動。
衛生局是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的規定,及經諮詢行政公職局、財政局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專業意見,發出相關的指引。第一,各公共部門及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應取消或暫停舉辦所有外訪活動及可引致人群 聚集的活動,同時應通知相關的私人實體,從即日起取消或暫停舉辦由政府資助的外訪活動,以及聯誼、康樂、表演、培訓、講座、研討會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 動,直至另行通知;第二,公共部門或受政府資助的私人實體,如有需要繼續舉辦上述活動,應透過線上或不會引致人群聚集的方式進行;如有特殊原因,應在謹慎評估並聽取新型冠狀病毒感 染應變協調中心的專業意見後,方可按有關意見舉辦有關活動;第三,對於私人實體因取消或暫停舉辦有關活動所受到的影響,各公共部門應積極跟進並 給予協助,尤其對於私人實體因籌辦活動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作出特別考慮。
衛生局將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及防疫措施的需要,適時對有關的指引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