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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養老金年齡下調至60歲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10月18日第58/93/M號法令」的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由年滿65歲下調至60歲。法規在08年9月1日生效。
該行政法規規定,在本地區常居最少7年、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個月、年滿65歲或以上的人士,可以申領養老金(現時為每月1,700澳門元);合資格而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人士,可以按法規附表的百分比(75﹪- 99.4%)提前申領養老金。提前申領養老金者,每月將按申領時的百分比收取養老金,直至年滿80歲才可申領100﹪養老金。例如一名60歲申領養老金的長者,每月可領取養老金一直維持75﹪,直至其年滿80歲,才可取得100﹪養老金。
如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為明顯早衰者,可從60歲起獲發100﹪養老金。
此外,為配合2008年施政方針提出的一系列無線電服務牌照費減免,行政會亦完成討論「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的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翌日生效,並追溯至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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