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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嚴格監管公用事業之營運


特區政府將會本著提高效率及更好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目標,對各公用事業相關合約屆滿時之經營權模式,按澳門發展之不同階段所需作出相應的安排,而任何開放也需要循序漸進地因應社會之實況及市場之條件作通盤考慮。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回覆立法議員李從正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政府一直有嚴格的監管機制,執行對公用事業營運的監管,以確保公眾的利益。 他表示,政府規定公用事業的年度帳目及相關營運資料必須每年對外公佈,並透過不同渠道公開讓公眾知悉。 就開放公用事業之經營權,黃振東表示,相關經營合同屆滿之處理問題,已按序開展對日後之經營權模式的檢討及研究工作。他舉例說,本澳兩家公共巴士公司的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於今年十月屆滿,就此特區政府在3月公佈之《公共交通優化整治方案2008》諮詢中,已提出了擬引入競爭機制,吸納優質的公交營運者。 他表示,電力服務之有關合約亦將屆滿,對於日後本澳電力市場之運作模式,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並已籌謀有關工作;較早前委託了顧問公司就本澳的電力市場模式進行初步研究。 至於自來水服務方面,他指出日後之服務經營模式,亦將本著供水之穩定及服務質量為優先,並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進行研擬。公共電訊服務方面,黃振東指出,政府現時正進行修訂檢討服務合同,為配合本澳經濟急速發展對電信業帶來的需求增長,會作出探討及研究。 ※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246/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