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等三個法律草案和一個行政法規。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13)日在發佈會上表示,現行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均於1989年制訂,隨著公共行政的持續發展及回應相關訴求,有必要檢討及修訂上述法律。 唐志堅介紹,現行職程制度原則上只適用於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和散位人員參照適用,個人勞務合同則不適用;而隨著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實施並涵蓋所有公務人員後,有關退休和離職制度趨向統一,已有條件促使職程制度適用所有公務人員。 他指出,今次修訂職程涉及一般職程及大部份特別職程,建議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七個方向,包括:簡化一般及特別職程設置,透過合併和撤銷將原來的九個職級簡化為新的六個職級;提升部份職程的入職學歷;引入工作經驗代替職前培訓和實習;建立對內、對外的入職機制;增加培訓作為晉級的條件;增加職級和職階;將成立統籌、負責入職、晉級等招聘和甄選事務的中央管理機制。 法案亦建議修訂一般職程內的晉階時間,以及晉級的條件和時間,並於新的第三至第六級職程中各增設一個職等,為公務員的職業生涯創設晉升前景,解決現時部份人員晉升至頂點(所屬職程內最高職級和最高職階)多年的情況。 另外,法案中亦有規範人員轉入的要求、在新入職學歷要求下現職人員的處理辦法;就個人勞務合同方面,建議於該法生效前訂定或續期的個人勞務合同,繼續受合同條款所規範,但經所屬部門建議,相關人員同意下,雙方可選擇於法律生效後180天內訂立受新法規範的新個人勞務合同,其效力可追溯至法律生效日。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方面,唐志堅介紹,該法案主要革新的內容,包括加強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建議訂定調職制度、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制度,以及規定領導人員未預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的情況下,在定期委任終止之日起計6個月內,禁止從事私人業務,而行政長官會先徵詢因此目的而設立的相關委員會意見,再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且有關決定須公開並說明理由;如有關申請人不獲行政長官許可,有權收取最多六個月的補償性賠償,但如定期委任的終止是因退休或任期屆滿前主動提出者,則不獲任何補償。法案亦因此建議訂定必須“過冷河”的條件。 唐志堅進一步介紹,考慮到有關職務的特殊性,以及對訂定落實特區政策的重要性,法案中的問責特定制度建議設立可對相關人員實行公開告誡的處分,有必要時更可立即中止其定期委任而不獲任何補償;同時,若發現有關人員能力不足,或任期內表現不佳,或因紀律原因,可禁止其五年或三年內再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同時,法案中亦有建議,若相關人員專業才能出色,有傑出表現時,可獲公開表揚和獎勵的規定。 法案中沒有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薪俸點,而建議設立職務補貼,以回應對相關人員工作上的更高要求及鼓勵士氣;局、廳、處級每月收取的職務補貼為薪俸的20%,科長和組長則為15%,有關補貼以每年12個月計算,且不計入公積金或退休金的供款。 唐志堅表示,有關修訂職程和領導主管人員通則的規定,其效力追溯至2007年7月1日。兩個法案將於短期內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修改《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務求更嚴厲打擊相關犯罪,加重刑罰,以及加強調查取證的工具,有效預防和遏止毒品犯罪的蔓延。 該法案建議將不法生產相關藥品的行為獨立規範和處罰,並將生產或持有明知用作不法生產相關藥品的設備、材料和物質的行為刑事化。 法案亦就生產或販賣相關藥品等犯罪建議增加多項加重情節,當中包括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同時,法案對吸毒者的治療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以助其康復和重返社會;加強調查取證工具方面,包括以較詳細周密的方式規範卧底工作,以及清晰規範對人體藏毒的搜證工作及違令處罰等。法案建議於法律公布後30日生效。 完成討論的行政法規為修改《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的1/2004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