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階段公眾諮詢工作已於日前結束,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收到相關機構、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及市民所提供的意見合共121項,現正對有關意見進行詳細分析,並將結合本澳實際情況草擬具體的法律條文,預計第二階段的諮詢工作將於下半年展開。 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於本年2月29日首次召開記者會,向廣大市民介紹新擬訂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的諮詢工作及諮詢內容,希望藉此收集更多的意見,作為草擬小組起草具體法律條文的重要參考,令新的法案更能切合澳門的實際需要。 《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的諮詢文本分別被送交到各政府部門、各界代表、民間團體等;此外,亦將有關的諮詢文本放於文化局屬下各公共圖書館、澳門博物館、澳門歷史檔案館、塔石藝文館、大炮台迴廊、盧家大屋,以及其他政府設施包括民政總署市民服務站、行政暨公職局大樓及身份証明局等供市民索取。在兩個月的諮詢期內合共派發了近六千份諮詢文本。同時,有關的諮詢文本也放在各主要政府網頁供市民下載及發表意見。
除派發諮詢文本外,草擬小組相關人員亦就有關法案大綱的內容接受各傳媒的訪問,以及進行了多場的介紹會和座談會,通過不同的渠道收集各方的意見。 第一階段的公眾諮詢工作已於4月30日結束,草擬小組收到相關的機構、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市民及傳媒所提供的意見合共121項。在經過整理分析後,小組將相關的意見歸納為下列18點,並將展開第二階段的的諮詢工作: 一、新法應適應現今的社會及經濟發展,同時應注意人文素質培養及文化遺產保
護,當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出現衝突時,應有既定措施以確保文物保護優先原則的遵循。 二、新法應注意與其他法律和政策之相容性,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執行上亦應注意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簡化行政程序。 三、文物保護方面之教育應融入小、中及大學之課程之中。多向居民發放文物保護信息,強化這方面的公民教育。 四、加強相關人員及官員在文物保護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培訓。 五、推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保護、傳及編列清單。 六、設立具廣泛代表性及專業性的諮詢機關,提高行政的透明度並建立科學而規範的論證機制。 七、為已評級的建築物及保護區,針對每個地點的風格與特色發出工程指引及明確表示保護區內的所有限制,如建築物高度、廣告等。 八、稅務優惠以鼓勵文物保護,宜將優惠明確地給予量化指標。引入公共利益概念,制定補償機制。但稅務優惠對退休人士起不了作用,遇有該等情況宜另作鼓勵或協助。澳門屬低稅率地區,稅務減免的誘因不大,建議結合創意產業提高吸引力。 九、加強對實施文物保護工作的監察,引入相關問責制。 十、明確居民在文物保護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十一、將一些在清單以外但具重大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納入“準清單”並予以保護。 十二、加大路環舊市區的保護區以及對澳門的海岸線景觀予以適當保護。除了對東望洋燈塔景觀予以保護外,大三巴牌坊、西灣、主教山等亦應予以同樣的考慮。 十三、本地區稅收中撥款設立文物保護基金,專款專用。 十四、對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訂立刑責,嚴懲損壞文物者。 十五、居民的私產權應獲得保障,補償機制應建立並對受影響者作出補償。 十六、以經濟發展為前提而非將文物保護放於首位。 十七、應作廣泛諮詢,了解居民的意願,而非只顧文物保護。 十八、規範考古發掘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