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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回覆有關司法援助問題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在回覆立法議員陳明金的書面質詢時指出,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司法援助制度正是保障居民行使訴訟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如何有效落實司法援助的目的,特區政府一直予以關注,並會因應市民的訴求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司法援助的成效進行適時檢討。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已獲司法援助而在有關訴訟案件結束前具有足夠資產的人,法官可要求其支付該等負擔。如有關之人不作出支付,則會被提起徵收有關款項的訴訟。而在訴訟案件結束後,即使申請人經濟狀況好轉,具有足夠資產,亦不能要求其作出支付。如已獲司法援助但經證實具有足夠資產的人沒有在法官所訂的期限內作出支付,則會被提起徵收有關款項的訴訟。 本澳現時所採用的司法援助制度,主要是由檢察院、法院和律師公會相互配合、共同執行。根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供的資料,2006年財政年度的司法援助支出金額為1,735,886澳門元。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編號532/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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