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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置業 可享有印花稅豁免


根據200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其中一項稅務優惠最令普羅大眾感興趣的莫過於《財產移轉印花稅的豁免》,由於涉及購買作居住用途之不動產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之印花稅可獲豁免,所以普遍對此亦特別關心。有關此項優惠,市民應注意以下幾點: · 申請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年永久性居民;
· 在2008年內,於澳門並不擁有任何不動產,例如住宅單位、商舖、寫字樓等(如果只擁有一個車位則仍符合資格)。
· 符合資格之澳門居民,在2008年內購買不動產,其涉及金額至澳門幣三佰萬圓之3%印花稅獲全數豁免。 市民如想享有此項優惠,應於簽署有關買賣不動產文件前,先填寫財政局提供之“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表格,一般情況下,批核需約十個工作天。申請獲批准與否,申請人都會收到財政局書面通知。如獲批准,申請人於簽定有關不動產移轉文件日起三十天內,向財政局資產移轉印花稅中心遞交移轉文件的正本或鑑證本,以及“印花稅M/1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財產移轉”申報書,豁免稅款之確認載於印花稅繳納憑單M/2格式內。 另一方面,市民亦要留意,雖然此項優惠對於符合條件的居民在購買價值至佰萬的不動產,是可獲全數3%的財產移轉印花稅之豁免,但財政局仍會根據申報資料,保留對不動產價值重估的權利。當估價高於申報價格,並且超過佰萬圓時,澳門財稅廳會向納稅人徵收附加結算稅款差額。倘若申請人對重估價值有異議,可以按一般性規定,在結算的通知作出日起計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印花稅複評委員會遞交聲明異議。另外,市民亦需留意,獲豁免印花稅之不動產在豁免日起計三年內若進行移轉(因繼承轉讓除外),將引致該豁免失效,且須在移轉前,按一般性規定,到財政局繳交曾獲豁免之財產移轉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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