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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就最低工資和審批外僱回覆議員質詢


勞工事務局分別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容永恩和區錦新的四份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會致力監管公共部門外判清潔和保安服務承判商遵守最低工資制度;同時,政府一直對外地僱員的審批嚴格把關,絕不容許輸入勞動力政策被濫用,更絕不容許本地居民的就業機會及權益因外地僱員的輸入而被擠佔或受到影響。 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表示,根據行政長官對行政機關訂定有關外判合同的內部指引規定,公共部門在訂定清潔和保安外判服務合同時必須要求承判商應優先僱用本地工人,且須每月向相關行政部門遞交本地及非本地僱員表,同時遵守最低工資制度,若不遵守有關條款,承判商須繳納補償性違約金,金額為外判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公共部門還有權在支付予承判商的金額中扣除其拖欠員工的薪金並代轉發給有關員工。對於違約情節嚴重的承判商,公共部門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判商無權就因解除合同而引致的損失及損害獲得任何賠償。在合同執行期間,相關僱員倘認為勞動權益受損,可儘快向勞工局投訴,該局會按現行處理勞資糾紛的既定程序進行處理。孫家雄提及,有關政府外判保安及清潔等服務應適用第122/84/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即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之公共機關,如因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而必須支付開支,受該法規約束。 回覆中指出,涉及外判清潔和保安服務的政府部門中,已有三成於2007年9月1日與外判服務公司簽署新合約,有關僱員亦即時享有最低工資保障;另有四成的政府部門與外判公司的合約於2007年12月31日屆滿,換言之,自2008年元旦起,有關的外判公司亦開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至於其餘三成的政府部門,其外判服務合約雖然在2008或2009年才告期滿,但行政長官已作出指示,要求這些部門與外判公司簽訂補充合約,以確保所有為政府部門提供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的工作人員均可由2008年1月1日起受到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 根據現行勞工法的規定,無論以月薪、日薪或時薪計算工資的工人,其工資額都應包括周假的工資值在內。因此,為公共部門提供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的工人最低工資標準,無論是以月薪4,368元、日薪168元或時薪21元計算,有關工資值都包含了周假的薪酬在內。以月薪4,368元計算,假設整月30天工作沒有周假,所推算出的日薪應為4,368元除30日,即每日只得145.6元,但由於現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已體現了每月4天周假的工資值在內,則為每日168元(4,368元除26日),較沒有包含周假工資值的145.6元為高;基於以日薪計算的168元,已包括4天周假的工資值在內,所以由日薪推算月薪時,是168元乘26日,即為月薪4,368元,而不是168元乘30日;依此類推時薪21元的工資,亦同樣包括4天周假的工資值在內,其所推算出月薪應為21元乘8小時乘26日,即為月薪4,368元。從上述推算可見,三種計算工資的方式實際所得工資額相同。 對於為全澳勞動者制訂最低工資的問題,特區政府一直以積極和開放的態度聽取各方意見,並不斷研究及評估;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亦必定會遵循國際勞工公約的指引,任何勞工政策的制訂及實施均須徵詢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透過三方的協商並在達致的共識下循序漸進推行。 為弱勢人士提供就業機會方面,特區政府一直根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的規定,與自願機構及弱勢社群合作,為相關人士創造就業空間;而勞工局所設的顯能小組,專責為殘障人士(包括長期病患者)提供就業選配服務。 另外,孫家雄表示,勞工局在獲許可的情況下,可對賭場的非法工作現象進行稽查;該局去年曾兩次接到市民舉報有賭場涉嫌使用外地僱員擔任莊荷事宜後,便迅速按程序作出監察,派稽查人員在司法警察局駐賭場的辦公室內對懷疑為非本澳居民的外籍莊荷進行調查。 在審批外地僱員方面,特區政府一直恪守《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原則,不論任何行業或職業、企業規模的大小,只有在本地沒有合適的,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時,外地的勞動力才會被考慮作為補充而予以批准輸入,藉以調節人力資源的供需,避免因人力資源不足而使澳門整體經濟的發展受到制約。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382/III/2007、443/III/2007、575/III/2007、659/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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