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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回覆議員有關社保制度及供電合約的書面質詢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馮炳權回覆議員梁玉華的書面質詢時指出,為了讓特區的社會保障制度更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以及讓更廣泛的澳門永久居民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特區政府於去年11月1日正式向外介紹《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諮詢期至今年4月30日。方案建議構建兩層式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制度,其中建議現時可參加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人士的條件不變外,再進一步擴大至年滿22歲或以上的所有澳門永久居民,包括家庭主婦等均可參加供款。 他表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在今年1月15日全體大會上就調低年齡至六十歲可按比例領取養老金的問題達成共識。該基金現正進行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爭取盡快實施新的領取辦法。 另外,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回覆議員崔世平書面質詢時強調,第七等電力裝置營運准照的簽發主要目的是為規管及確保電力裝置在安裝和運行上能達到法定及使用安全的標準。考慮到使用中的電力裝置有可能隨著時間及用途而被不斷更新或修改,故透過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裝置的電力線路圖則和技術資料,以便掌握相關電力裝置的改動情況,從而達至監察裝置安全的目的。 他指出,該局於2004年完成草擬「電力裝置的營運准照」法規的諮詢文本,並諮詢業界意見,調整後的草擬文本現正進行最後法律諮詢階段,爭取2008年進入立法程序。 就有關電力裝置營運准照的轉名申請,賈利安表示,新法規將規定由新業主、承租人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申請,經該局批核後可以轉移 「確定營運准照」,但原有電力裝置的用途須維持不變,且用作申請轉名的准照所發出的時間必須在五年之內。另外,如有需要更改現有的電力裝置時,新業主、承租人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應將新的供電計劃提交該局審批。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編號590/III/2007、645/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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