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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佈四份新的豁免許可


於2008年2月27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上,公佈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的四份豁免許可。 該四份許可公佈後,在許可訂定的範圍內,各公私營機構處理顧客、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的聯絡資料及收支憑證,各教育機構處理學生資料,各圖書館及檔案室處理使用者資料,及各物業業主、使用者及管理者登記及處理訪客資料,無需根據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共部門、公司、社團、非牟利法人等公私營機構,如進行對個人資料的自動化處理,應在處理開始起八日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當中所指的“自動化處理”,一般是指以電腦等自動化機器處理個人資料。同一條第二款也規定,在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基於快速、經濟及有效的原則,該辦公室可以許可對特定種類資料處理簡化或豁免通知。 作為協調法律執行工作的公共當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正分階段逐步推行相關的工作。連同該辦公室於2007年12月5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上公佈的三份分別涉及處理“工作人員的報酬、給付及福利資料” 、 “工作人員及服務提供者的行政管理資料” 及 “非牟利法人會費的收取及會員或成員的聯絡資料”的許可,該辦公室共公佈了七份“關於豁免履行通知的義務”的許可。 公佈該等許可的目的是在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滿足社會日常運作需要,在公共部門、公司、社團、非牟利法人等公私營機構進行特定種類的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時,豁免其履行通知的義務,減少雙方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及節省資源;同時,有關的許可也可以作為公私營機構在進行該等個人資料處理時,作處理方式、程度等方面的參考。各個許可內分別詳細列明了處理資料的目的、當事人的類別、所處理資料的種類、資料的保存期限,以及可被告知資料的接收者類別。 如各公私營機構對上述資料處理的目的、種類、保存期限,以及接收者類別等沒有超出該等許可所指的範圍,則獲豁免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許可所指的範圍,但相關資料處理是以人手方式進行,機構也不需作出通知;反之,若超出許可所指範圍的處理是用自動化方式進行,則應盡快向該辦公室作出通知。 作出通知時應填寫該辦公室的《個人資料處理的通知或許可申請專用表格》,費用全免。有關表格可向該辦公室索取或於該辦公室網站(http://www.gpdp.gov.mo)下載。 該辦公室也計劃在未來數月推出一系列的宣傳活動,向公眾解釋相關的法律義務及豁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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