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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冀與業界共同促進旅遊業持續發展


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在回覆立法議員梁玉華的書面質詢時指出,特區政府一向對“零團費"、“負團費"及“買頭”等現象十分關注,亦有跟進由澳門業界設立之“澳門遊”最低團費方案。 他表示,有關方案針對打擊“零團費”、“負團費”,鼓勵制定“合理成本、誠信經營”之措施,但基本團費之規定只是業界之建議及共識,並非法例之強制性規定,基於自由市場原則,團費是按實際需求而釐訂出最佳價格,有關基本團費之建議能否落實執行,有賴於業界之積極參與及自我監督,旅遊局亦樂意提供所需協助。此外,為使旅客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之禍害及危機,旅遊局即將推出與業界共同製作之小冊子,提醒來澳旅客相關之注意事項。 至於旅遊從業員,安棟樑指根據規管模式可分為受僱和自僱兩類,而現行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規章所規定,導遊屬於自由職業,為自聘人士,具有百分百的自由度和自主權。 他表示,上述規定是立法者在1993年編寫當時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規章時的一個取向。當時立法者在聽取業界意見並獲得他們同意後,認為強制規定導遊為全職員工及釐訂導遊最低工資可能會妨礙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因而沒有朝此方向考慮;而2003年修訂第48/98/M號法令時,經聽取業界意見後,亦維持導遊屬於自由職業這個取向。另根據自由職業章程,導遊是按其提供之服務收取報酬,其每周及每年之休息時間全由導遊自行選擇。 除上述規則外,考慮到導遊之代表團體所表達之憂慮後,政府已於2006年將導遊納入社會保障供款制度之自僱勞工類別,進一步加強導遊之社會保障。此外,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規定,當中明確禁止了旅行社向導遊要求或收受金錢、財產利益或任何其他利益,且由業界與旅遊局共同制訂的“澳門遊”接待社之管理機制文件中亦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向導遊收取任何部份或全部費用,但上述規定之保障必須有賴於相關人士之舉報及舉證才能實現。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678/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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