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表示,如發現本澳企業違反《禁止非法工作規章》“例外情況”,接受非居民提供工作或服務,政府會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分別回覆了立法議員關翠杏及李從正有關《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執行情況的書面質詢。他在回覆中表示,雖然該規章內未有具體列明“例外情況”的標準,但根據立法精神,稽查實體在查核時,一般會考慮這些非居民是否具備從事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或技能;此外,亦會根據企業的業務及實際情況,判斷是否要由非居民來澳提供有關服務。 另外,非居民在澳門提供工作或服務所逗留的最長期限為每6個月內連續或間斷45日,而該6個月期間一般是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之日起計。凡使用該非居民服務的本澳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存有該類非居民實際提供服務的日期紀錄,以便稽查實體查核。 他表示,假若在巡查行動中,發現本澳企業違反《禁止非法工作規章》“例外情況”,接受非居民提供工作或服務,經調查屬實,政府會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勞工事務局如發現負責工程項目的總承建商或分判商,僱用“過界”或“過職”的非本地居民,必會依法懲處。 他表示,對於現行法律法規上可能存在未臻完善之處,當局已開展了法律修改的程序,以進一步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的合法權益。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
編號451/III/2007及136/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