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有一定經濟能力但有住房需求之新婚家庭以及首次購置居所在樓款首期上有困難之市民,政府將推出“首置居所貸款支援計劃”及“新婚家庭租屋計劃”,為使計劃推行更具實效,房屋局現展開諮詢以汲納公眾之意見,作為草擬此兩項計劃法規之參考。市民及社會各界可在2月17日前,透過信函、傳真及電郵向房屋局提供意見。 “首置居所貸款支援計劃”-
為協助具有一定經濟能力,但因首期問題而有困難在私人市場購置居所之市民,特區政府在今年之施政方針承諾推出首次自置居所支援計劃。此計劃的目的是向不符合租賃社會房屋資格,但在申請經濟房屋時卻因各種因素而排序較後,以及因樓款首期問題而有實際困難購買私人樓宇作居所的家庭提供支援,幫助他們自置居所,解決較迫切的住房需要。 申請支援計劃之家庭必須多於一名成員,所有成員必須為澳門居民,若申請人及成員為已婚人士,而配偶為澳門居民,必須與配偶共同申請;本計劃只適用於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銀行估值(銀行接受貸款用的估價報告書)不超過二百萬澳門元,且已進行房屋買賣公證書登記的住宅單位 (不連車位),並且不可轉作資助另一個物業。
申請資格方面:
一、申請家庭的家庭代表必須從未在澳門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土地或獨立單位 (包括商舖或車位);家庭成員必須現時不擁有土地或獨立單位 (包括商舖或車位)。
二、設定申請家庭之每月總收入上下限 (兩者的設定均比申請經濟房屋的為高)。
三、設定資產限制,申請人/申請家庭必須申報在澳門及以外的資產,包括:(一)土地。包括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的土地。(二)不動產。包括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的,已落成、預售或已協議買賣的不動產。(三)車輛。(四)可轉讓的營業車輛牌照。(五)投資類別的資產。如基金、股票、期貨、保險、債劵、外匯等。(六)經營業務。包括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七)金融機構存款,如活期及定期存款及利息。(澳門幣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才需申報)
四、設最高總資產淨值限額,建議為申請經濟房屋收入上限的若干倍。
五、每月供款限額不應超過供款人收入的45%。
本計劃的支援方式包括兩部份,一為政府提供不超過銀行樓款估值20%的首期樓款的貸款擔保,但連同支付尾期樓款的按揭貸款,總貸款額不得超過銀行估值的90%;另一為每月利息補助,利息補助金額按借款期十五年,每月等額本金還款,依固定補助息率乘以本金餘額計算。
貸款計劃初步預算首期推出一定的資助額,試行後進行檢討。至於申請方式是每個工作日均可遞表申請,申請人須向銀行辦理相關估價及貸款手續,且獲銀行同意有條件貸款後,透過銀行向政府申請貸款擔保及利息補助。
本計劃的排序按政府接受申請時間計算,文件或資料不齊全者,以補交齊全資料後計算。
申請之限制及停止補助方面,由申請人簽署買賣公證書日起計,若在十年內轉移獲補助單位,則需一筆過優先向政府償還已收取的利息補助金額,及加上依法定利率1.5倍計算的利息 (遺產繼承除外);須獲得政府發出的「同意轉移聲明書」才可轉移;如有下列情況,則停止發放補助金額:(一)在領取補助期間轉移其受資助的住宅單位(遺產繼承除外)。(二)在領取補助期間,轉換按揭銀行、加按或更改資助單位的業權 (即須領取「同意轉移聲明書」另立按揭契約的情況)。
倘若申請人將單位用於自住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即時停止發放補助外,須雙倍退還曾收取的補助及繳付法定利息。若無能力償還款項,政府可透過稅務執行程序處理有關款項。
成功申請的家庭的成年成員,不可再成為政府其他的公共房屋計劃或置業支援計劃的受惠者,亦不能再以其他家庭的成員身份申請本計劃。
“新婚家庭租屋計劃”-
為協助因組織新家庭而有迫切住房需求之市民,政府將推出新婚家庭租屋計劃,透過興建一定數量之房屋,以抽韱方式供新婚家庭租住。
計劃之目的是為了協助不符合租賃社會房屋資格,但又有實際困難在私人市場購買居所的新婚家庭,特別是新婚夫婦解決較迫切的住房需要,同時又可使他們自力更新,逐漸累積財富,最終能在私人市場上自置居所。
申請家庭必須是新婚 ( 依據結婚證書的登記日期起計3年內 ),夫婦兩人必須是澳門永久居民。申請者可與其他成員共同申請 ( 父母、子女及兄弟 ),但不存在以人數分配適合的房屋類型 ( 因只限提供兩房一廳(T2)單位 ),而共同申請的成員必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
申請資格方面:
一、申請的夫婦雙方必須從未在澳門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土地或物業,家庭成員在澳門不得擁有土地或物業。
二、設定申請家庭之每月總收入上下限 (兩者的設定均比申請經濟房屋的為高)。
三、設定資產限制,申請人/申請家庭必須申報在澳門及以外的資產,包括:
(一)土地。包括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的土地。(二)不動產。包括個人擁有或共同擁有的,已落成、預售或已協議買賣的不動產。(三)車輛。(四)可轉讓的營業車輛牌照。(五)投資類別的資產。如基金、股票、期貨、保險、債券、外匯等。(六)經營業務。包括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七)金融機構存款。如活期及定期存款及利息。( 澳門元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才需申報 )
四、設最高總資產淨值限額。建議為申請經濟房屋收入上限的若干倍。
五、申請家庭如屬經濟房屋競投的輪候者,可繼續輪候經濟房屋,經濟房屋獲甄選購樓時,須退回所租住房屋。
六、申請家庭如屬社會房屋競投的輪候者,則必須取消社會房屋競投資格,因更新資料後顯示該家庭已不符合租住社會房屋資格。
七、申請家庭如登記於經濟房屋為成員,於中籤時,必須經審核及批准取消有關經濟房屋成員登記,才可揀樓。
八、申請家庭如登記於社會房屋為成員,於中籤時,必須取消社會房屋成員登記,而有關租戶之剩餘人數不足以居原社會房屋單位者,必須調遷至適當類型之房屋。
九、中籤家庭如放棄選樓,則不能再次提出申請。
計劃之申請方法為每日交表,表內需填報家庭資料 ( 包括收入證明 ) 以供審核,每一家庭只可提交一份申請表,符合資格的申請家庭可參加日後的抽籤。
房屋之分配方式為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將有關即將落成之房屋,規定為分配予此類申請者。按相關的出租房屋數量抽出相應的家庭數量及後備的家庭數量,而抽籤必須公開進行,中籤家庭須再次遞交文件,審定資格。申請資格獲確認的家庭按中籤次序,在指定時間內選樓,逾期者取消資格,同一申請表內的家庭只可選擇一個單位。
在所有中籤的正選家庭選樓後,如尚餘房屋,則由中籤的後備家庭,依次序選樓,直至所有房屋均作分配。未獲分配的後備家庭,保留一定比例的中籤次序,以備日後因應原有租戶退屋的單位數量,按序填補分配,於一年內有效,有效期結束後,所有後備家庭的中籤次序將會取消。
此計劃只供應兩房一廳 ( T2 ) 單位,單位的規格較經濟房屋為佳;並由政府主導規劃、設計及興建,首期預計將利用望廈舊兵營土地,土地面積約為2244平方米,可建住宅實用面積約為20,000平方米。
至於租金之計算,依據家庭收入,以及按單位的樓層、位置、座向等相應系數制訂租金,上述系數可按情況作出修訂。
在租約內將訂明租賃期限為二年,於租賃期滿前重新遞交資料,於審核家庭資料符合資格者,獲許可簽訂新租約。
不如期遞交資料,而引致不能於租賃期滿前簽訂新租約者,被視作租約終止處理,必須退回房屋。於審核資料不符合本計劃規定者,亦須終止租約。承租人一旦放棄租住者,整個家庭必須搬離。
而租住期間,不能轉移承租人,只可整個家庭退回單位,只有當承租人死亡可例外轉由配偶為承租人 。若承租人離婚,其本身及整個家庭不得繼續租住。其他有關租戶之義務,依據社會房屋之相關規定。退回的單位依本計劃再作分配。
房屋局歡迎市民就此兩項計劃提意見,大家可以透過信函 (地址: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房屋局)、傳真 (28305909)或電郵 (info@ihm.gov.mo) 將意見交予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