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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行車稅1月1日起徵收


2010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即俗稱行車稅)將由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徵收。交通事務局呼籲有關車主應盡快繳納稅款,避免因延誤繳納引致罰款,同時車主如因違反《道路交通法》並已接獲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發出的罰款決定通知書,必須先繳交有關罰款後才可繳納行車稅。 居民可到郵政局繳納行車稅 交通事務局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將於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徵收2010年度汽車、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及工業機器車的使用牌照稅。為方便居民繳納稅款,除與過往一樣,居民可以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財政局、北區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市民服務中心及指定的銀行,包括中國銀行(26間分行)、大豐銀行(22間分行)、澳門商業銀行(15間分行)、大西洋銀行(13間分行,不包括總行)、澳門永亨銀行(12間分行)、匯業銀行(8間分行)、澳門國際銀行(6間分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澳門分行(總行)繳納行車稅外,今年亦可到中國工商銀行(澳門)(11間分行,不包括設於港澳碼頭,漁人碼頭及澳門國際機場之分行)以及郵政局6個辦公地點繳交。繳納稅款時,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各類型車輛的稅款與去年相同。(詳見附表)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車主若接獲有關違例科處罰款決定通知書,必須繳清有關罰款才能辦理新一年的行車稅的繳納,因此,在繳納行車稅前,居民應先了解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法》並接獲罰款通知。 逾期繳納付利息罰款 交通事務局提醒,若車主逾期繳納行車稅,必須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由4月1日起60天內繳稅者,除額外徵收延遲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外,還須繳付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倘在60天繳稅補充期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資料將送交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不繳納稅款而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者,須徵收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