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在2009年12月2日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根據司法機關的公開訊息,雖然歐文龍案件的主要刑事程序已完結,但尚有多宗相關刑事案件仍在審理,司法程序未完成。為維護特區法治,確保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保密的基本原則,行政長官不宜評論正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 行政授權是澳門政府一直採用的正常行政行為。行政長官在法律規範下授權司級官員執行公務,側重於政治考慮;獲授權的官員則在行政程序上,具體推進和監管,並依法承擔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罪責自負原則,任何犯罪均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歐文龍案件並無例外。 無論是行政長官抑或政府主要官員,均需按照《基本法》和本澳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依法施政,以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和服務全體市民為依歸,履行其職責和承擔其責任;行政長官更需依據《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85/I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