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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解決澳門居民內地超齡子女問題


應澳門特區政府的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經與澳門特區政府協商,決定解決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來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問題,將其納入正常的赴澳定居安排。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據內地公安機關關於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關規定,澳門居民在內地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未滿14週歲的子女可以申請來澳門定居,但如果有關申請人在等候審批過程中已滿或超過14週歲,便不能再獲批准。 “超齡子女”就是指這類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齡的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具體地說,就是2001年11月1日前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時未滿14週歲的人士。2001年11月1日起,公安機關只審查有關申請人申請時年齡是否符合規定,等候過程不再影響審批結果,該日之後不再存在“超齡子女”的情況。 “超齡子女”赴澳門定居的申請、受理及審批程序與現時內地居民赴澳門定居的程序基本相同(詳見在內地公安機關張貼的“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申請人可自2009年12月1日起,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不設截止期限。在內地公安機關審批過程中,澳門特區政府將應要求核實申請人在澳門父母及相關親屬的資料。 “超齡子女”赴澳定居不佔用現時其他類別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名額,因此,不會影響其他類別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申請的受理審批。 澳門特區政府就“超齡子女”來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問題得到解決,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致以衷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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