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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


為進一步鼓勵及協助業主進行樓宇維修和保養的工作,特區政府推出《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向已設立管理機關且樓齡滿10年或以上的樓宇之內外牆飾面、天台、共同設施的部分提供檢測及編制維修方案,有關服務費用由「樓宇維修基金」承擔,希望鼓勵更多私人物業業主積極履行樓宇維修責任。 《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新聞發佈會今(24日)在房屋局舉行,由房屋局局長鄭國明、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繆燦成、技術支援處處長陳華強出席。 《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旨在為已選出管理機關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提供支援,以進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檢測及編制維修方案。 同時,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樓齡為10年或以上,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或商住用途的樓宇可提出申請。可獲支援的檢測項目包括樓宇內外牆飾面、天台及共同設施。 有關支援由「樓宇維修基金」批給,支援的周期為5年一次,期滿後可再申請批給支援。 法例規定由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技術實體提供樓宇的檢測及編制維修方案的服務,而服務費用由該基金承擔。 批給支援的申請須由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代表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作出。申請表應附同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主席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屬法人,則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及法人設立的文件副本;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出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的有關憑證副本,尤其包括召集書、出席簿及有關決議的會議錄;載有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申請《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的決議的會議錄副本等。 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支援批給申請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應自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45日內作出決定,並就批給支援與否書面通知有關申請管理機關。 如申請管理機關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支援,或違反合作義務,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支援的批給。當被取消支援批給,申請管理機關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支援批給。若以不法手段取得支援,申請管理機關成員尚須依法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於2009年11月24日起生效,房屋局隨即進行宣傳及推廣的工作,包括舉行社區說明會,推出電子媒體廣告,並印刷小冊子供市民索取。 房屋局於2007年設立的「樓宇維修基金」,至今推出了5項計劃,包括新增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以及《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樓宇維修資助計劃》、《樓宇管理資助計劃》、《低層樓宇共同設施臨時資助計劃》,旨在透過一系列的計劃,為業主提供一站式的援助服務,協助改善樓宇管理及維修保養事宜,截止本年11月23日,前4項計劃已批核金額為澳門幣32,309,2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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