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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為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特區政府加強規管重點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針對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在運作過程中可能引起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問題,制定《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訂定了設有鍋爐的工業及商業場所須符合特定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有關場所的鍋爐排放黑煙時間不得超過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局將負責監察有關場所的遵守情況。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元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違反監察的相關規定,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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