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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允許在廣東省銷售澳門電話卡


2009年5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 補充協議六,其中,電信服務方面的具體承諾為“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上述開放措施以廣東省為試點,試行期為兩年,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 為落實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電話卡的具體執行情況,電信管理局於2009年9月22日在北京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簽署了《關於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澳門電話卡的備忘錄》。 根據上述《備忘錄》的規定,澳門服務提供者必須是本地固定或流動牌照持有人,在取得經濟局出具的《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後,須分別事先向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和澳門電信管理局備案,方可在廣東省銷售電話卡。服務提供者可自行或委託內地的代理商銷售電話卡。 此外,所有獲允許銷售的電話卡,都是本地固定和流動網絡營運商發出的儲值電話卡或智能卡。這些電話卡只可用於澳門撥打本地和對外電話。 為讓本澳業界更好把握上述開放業務帶來的契機,電信管理局日前向本地電信服務營運商作出了相關的介紹及推廣。有興趣人士可參閱由電信管理局和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發出的有關指引。相關資料分別上載於電信管理局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網站http://www.dsrt.gov.mo及http://www.gd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