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對於非本澳居民在本澳被起訴候審期間,司法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程度的強制措施(例如羈押、禁止離境等)。若有關人士被禁止離境,司法機關會採取禁止離境措施,命令其定期到治安警察局報到,直至審判完結。 根據治安警察局資料顯示,現時處於候審而被禁止離境的非本澳居民共68 人,其中候審期最長者為2 年11 個月。 至於有關人士在候審到判刑期間需時多久,則取決於司法機關的決定,治安警察局會按照該禁止離境措施執行,向該人士發出臨時逗留文件,直至司法機關取消有關措施為止。 黃傳發指出,保安當局尊重司法獨立的原則,依法執行有關法官按情況所採取的措施。雖然目前並無非本澳居民在被起訴候審及禁止離境期間從事「黑工」的個案,但當局仍會繼續關注各種相關情況,維護治安穩定。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642/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