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根據內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早前發佈的有關 “明確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註冊事項” 的通告,現通知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如欲辦理有關在內地執業註冊的申請時,可按下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公佈的規定,從2009年10月1日起,前往內地有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執業註冊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5983511或85983521向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查詢。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和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商務部關於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工作的函》(商台函〔2009〕23號)的要求,做好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 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註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時,除按規定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同時提交複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注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