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繼續協調青洲坊「地段4」(LOTE 4)編號140木屋家團與發展商洽談搬遷事宜。該家團表示願意放棄先前聲稱為他人佔用之經屋單位,但要求發展商能夠協助其在私人市場購買一個單位,售價須以經濟房屋為準;發展商願意提供協助,但售價未能滿足該家團的要求。 青洲坊「地段4」屬政府公地,已規劃成興建經屋項目。目前,地段內尚餘一間編號140的木屋,特區政府已於8月10日啓動了清遷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並於8月12日張貼清遷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應在30日內搬出該木屋,否則於期限屆滿後可進行清拆。 購兩間經屋再要求安置 編號140木屋,一家6口的梁姓家團已全部透過該木屋(編號140)分別於1994年及1995年獲安置購買了海景園兩個經屋單位。資料顯示,於1995年購買經屋的3人家團,當中一名成員於1999年申請四厘補貼購買私人物業,於2007年5月申請終止四厘補貼,同月18日隨即將物業轉賣,再於同年7月與另外兩位家團成員企圖透過同一木屋再次申請購買兩個經屋單位。房屋局多次重申,根據法例規定,有關木屋之所有登記成員已獲安置,得搬出及拆毀木屋,故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請安置。 啟動清遷程序至今,房屋局持續與編號140木屋家團溝通,並協調該家團與發展商洽談搬遷事宜。8月26日,該家團向發展商提出放棄於1994年所購買但聲稱已被他人佔用的經屋單位,交回發展商處理,而要求發展商再安排購買一個經屋單位,發展商回覆只可提供3年免租期的私人單位,另若其自行購屋可酌情補助裝修費。8月31日,該家團再要求發展商協助購買私人物業,由其家團與發展商各支付私人物業樓價的一半金額。 政府繼續協調雙方洽談 就此,房屋局再安排該家團與發展商於9月4日直接洽商。該家團又要求發展商安排以經屋單位的價格在私人市場購買一個單位。9月9日發展商回覆為了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公屋興建工作及解決該家團的居住問題,願意提供協助,但售價未能滿足該家團的要求。該家團表示不接納,堅持以經屋的價格購買。 聲稱經屋單位被人佔用 對於該家團於磋商期間一再聲稱其中一個單位被人佔用,其家人從未入住,故不承認已購買其中一個經屋單位,經房屋局查核檔案文件,當事人於1994年及1995年由梁姓木屋使用人及其兒子簽署買賣合約購買兩個經屋單位,而在購買經屋的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直至最近的磋商才表示其中一間經屋由另一家團佔用。 雖然當事人聲稱經屋單位被佔用,但不願意提供進一步文件予房屋局跟進,同時局方已進一步向其家團說明按經屋法例規定,若經屋買受人於不可轉讓責任期內,無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經屋讓與另一家團居住均違反經屋法例規定,房屋局可按權限開展程序處罰經屋買受人;若涉及其私人擁有的經屋單位被非法佔用,則建議當事人從法律途徑追討。 按程序限期屆滿後清遷 房屋局多次安排該家團與發展商洽談,仍無法達成搬遷協議,故在搬出期限屆滿後,行政當局將執行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房屋局日前已召開木屋監控小組會議,而為確保搬出及拆毀行動能順利進行,根據第6/93/M號法令的規定,凡以武力或威脅進行反對、又或拒絕履行有關命令者,將會構成《刑法典》中的抗拒及脅迫,以及違令罪。
經協調一木屋與發展商仍未達成協議,政府跟進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