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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解釋《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鑑於有市民對《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未發出使用准照單位的申請條件及應遞交文件方面,認為政府部門間解釋存在差異一事,為了令市民可理解有關規定及獲得明確信息,經溝通後,法務局與房屋局作出解釋如下:
-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2條第4項規定:“如單位的使用准照未發出,必須具有由主管實體發出的工程准照,且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已訂立及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
-該行政法規第2條第5項還規定:“單位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用途”
-如果要確認一棟在建樓宇的單位是否符合上述發放補貼的條件,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到物業登記局申請一份該單位的“查屋紙”;
-如果該棟在建樓宇已經在物業登記局辦理了臨時分層登記,那麼就可以查到想購買單位是否居住用途,而且也可以申請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的登記;但是如果要知道該棟樓宇是否有工程准照,則必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樓宇的發展商查詢.
-相反,如果有關的樓宇雖然在建,但尚未在物業登記局辦理臨時分層登記,那么登記局的資料所顯示的只是一塊土地,因此無法查到想購買單位的任何資料,無法知道是否是居住用途,也無法申請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的登記;
-也就是說,如果一棟在建樓宇如果尚未在物業登記局辦理臨時分層登記,按照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就不符合申請發放補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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