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刊登第28/2021號行政法規《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為持續改善澳門的空氣質素,特區政府加強規管重點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經前期研究及公開諮詢,考慮到澳門設有鍋爐的工業及商業場所在運作過程中可能會因燃料質量或缺乏適當的維護保養等情況,引起黑煙排放問題,對周邊環境及居民構成影響。因此,特區政府制定《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
法規訂定設有鍋爐的工業及商業場所須符合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有關場所的鍋爐排放黑煙時間不得超過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局將負責監察法規的遵守情況,若發現相關場所違反法規,將科處相應罰款。
另外,環保局在法規生效前會持續與業界進行普法和交流,以確保日後法規之有效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