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各候選名單受託人最遲於後(25)日向選管會作出擬組織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不履行相關義務者,可被科處1萬至10萬澳門元罰金。
《立法會選舉法》第75-B條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2021年8月25日),以書面方式透過親臨或電子途徑,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收到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後,會於立法會選舉網頁上公佈。
在8月25日之後,如競選宣傳活動有所變更,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兩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在活動舉行前1日,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
另外,根據選舉法第75-C條和75-D條的規定,於選舉日之前第15日(2021年8月28日)至選舉日期間,如符合特定條件的法人舉辦或候選人參與任何福利性質的非競選活動,均須履行申報義務,同樣最遲於8月25日向選管會申報,選管會也會於選舉網頁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