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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升逾期逗留罰款至每日二百澳門元


由2009年8月18日開始,將根據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32條的規定」,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逾期逗留不超過三十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幣200元的罰款。 曾於一百八十日內作出相同違反行為的人士,不得以繳納罰款的方式促使有關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 對於未在所指的期間促使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的人,視為非法移民,其於兩年內不得提出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
根據第6/2004號法律規定,視為非法移民的人士,其會被驅逐出境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指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