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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兩個嚴重侵害公共利益之佔地個案啟動清遷前的預審程序


政府近期陸續加強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和公共空間的個案啟動清遷前的預審程序,日前分別對路氹城和氹仔兩個非法佔地個案啟動了土地回收前的預審程序。兩個案同時都嚴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其中的氹仔個案涉及到佔用學校發展用地;另一個案則是佔用路環電廠街一條行車線,用作擺放大型起重機甚至搭建棚屋;此外,更佔據道路兩旁的行人路肆意擺放大量工字鋼,甚至破壞行人路旁邊的特區政府用作處理垃圾焚化爐的爐渣和飛灰的土地。 因此,政府有必要就上述兩個已傷害公共利益的非法佔地個案啟動預審程序,以便盡早展開清遷行動。 佔行車道建私人停車房 土地工務運輸局日前透過刊登告示知悉有關土地非法佔用人,正式啟動對上述兩宗非法佔用公地的個案展開預審程序。第一個案是位於路氹城,佔用人非法佔用路環電廠街及其旁側的行人路,以至行人路旁沿山邊的土地。 該佔用人佔用了雙線行車的路環發電廠街其中一行車道,除將鐵架床、枱和沙發椅等傢俱、大型塑膠儲水容器以至其他雜物等隨意置放在行車道上外,更將公共道路視作長期“私人停車場”,停泊私人輕型車輛及履帶式起重機,佔據了原本雙線行車的一條行車線而搭建的棚屋用作停泊私人車輛,在同一行車道的不遠處更停泊重型起重機。佔用人霸佔公共行車道的行為,已影響使用該路道車輛的正常通行。 處理高危物質用地亦被佔 該佔用人將多個大型的貨櫃分別擺放在行車道上兩側的行人路,並將之改造成起居活動場所;同時,更在兩旁行人路放置建築設備及大量的建築材料,包括隨意性地擺放大批量兼具相當重量的大型工字鋼鐵,以及其他廢料等,包括破舊的風煤樽、以至床裖等私人物件等等。由於兩旁行人道被物件完全佔據,令行人無法通行而被逼在行車道上行走。 除霸佔道路行車道及兩旁的行人路外,該佔用人亦非法佔用行人路旁邊的政府綠化土地,該堆填地段是政府處理垃圾焚化爐的爐渣和飛灰之土地,行政當局更將之進行大量綠化務求令有關帶有高危性的物質得到有效及妥善處理。但佔用人佔用該地段後,擺放了大量建築材料及廢料,除嚴重破壞原有綠化土地外,更為地段帶來了衛生問題。 鑑於佔用人不但在行人路上胡亂疊起大量大型工字鋼,對途經的車輛和行人安全構成僭在威脅;霸佔行為更影響公共道路所起到的疏導車輛作用,以及破壞政府處理高危物質的綠化土地;與此同時,路環電廠街一帶更位置特區政府計劃興建九澳隧道的用地範圍之內,因此,該非法佔用人的霸佔政府土地行為除已危及公眾安全外,更嚴重危害了特區政府的公共利益。 收回氹仔佔地按計劃建校 至於另一個展開預審程序的個案是位於氹仔布拉干薩街與米尼街交界處的BT4a及BT4b地段的部份土地,該土地是特區政府規劃為學校用地。而土地工務運輸局就學校的興建及相關土地的批給事宜與校方負責人保持溝通,並加緊跟進以配合學校的利用。 為確保本澳的公共利益及有關學校的興建計劃能如期進行,特區政府絶不容許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而會收回被佔土地。一如其他非法佔地個案,上述兩個佔地個案經政府核實後,證實有關土地並沒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義登記,亦沒有業權或任何物權,尤其是以長期租借或租賃制度批給土地的登記,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上述土地被視為國家所有。 對兩個案啟動土地回收程序 有關佔用人所作出的上述行為,在沒獲得政府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即未獲行政當局發給的土地臨時佔用准照或有關工程准照。此外,上述佔用人並沒有持有正式憑證(批給合同或臨時佔用准照)證明其獲准佔用政府土地。 考慮到上述非法佔地個案嚴重傷害公共利益,土地工務運輸局日前正式對上述兩佔地個案展開預審程序,以便進行下一階段的土地清遷工作。政府透過刊登告示知悉相關佔用人,要求有關人士在期限內將佔用的特區政府土地歸還,並在預審程序的期限內須就有關事宜表明意見。倘有關佔用人在期限內未能提供擁有土地的正式憑證,證明其獲准佔用政府土地,在完成預審程序後,政府即會刋登“最終決定的通知”的告示,倘佔用人在指定期限內不將土地歸還,政府將會採取清遷行動,收回土地。有關清遷費用則由佔用人承擔。 政府對兩個嚴重侵害公共利益之佔地個案啟動清遷前的預審程序非法佔用人在行路環電廠街一車道搭建棚屋,並在行人路放置貨櫃雜物佔用人佔據公共道路,除用作泊車外,亦擺放大量的家俱雜物被佔的綠化地堆放大量雜物,除破壞環境亦帶來衛生問題胡亂放的工字鋼鐵,隨時危及行人和行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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