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公屋興建的緊迫性,對於青洲坊「地段4」(LOTE 4)將興建經濟房屋的政府公地內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的清遷,政府決定啓動程序。 至今,該地段大部份合資格的木屋家團已獲安排選購或租賃單位後經已遷出,現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由於家團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況,房屋局於法理情方面均不接受。發展商願意對該兩間木屋作出例外處理,包括提供例外的遷出條件,以加快落實「地段4」的公屋興建項目,有關家團仍不接受並拒絕遷出。考慮到該地段為政府公地,以及公屋的興建進度,特區政府於8月10日對上述兩間木屋啓動清遷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及張貼告示,30日後可進行清拆。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91/93年有登記的木屋佔用人資料為基本,如符合安置條件,經發展商與木屋家團作出安置協議,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條件,則交由發展商負責。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須即時清拆。 按照規定,發展商須與木屋家團作出安置協議。就此,青洲坊地段發展商(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多次與「地段4」尚餘兩間木屋的家團洽談搬遷事宜之外,房屋局亦於早前分別協助編號135及140的木屋家團代表與發展商代表舉行會議以洽談搬遷補償,但雙方至今仍無法達成共識,直接令該地段的公屋興建工程受阻。 木屋編號135的家團,只符合資格購買一間經屋單位,但該家團堅決要求購買兩間經屋單位外,亦只會以補差額的形式去購買,與該木屋同等面積的價值不會支付,否則繼續在木屋內居住。根據資料顯示,該木屋面積近60平方米,如購買70平方米的經屋單位,木屋家團只願意支付10平方米價值的金額。 按照法例規定,該家團只符合資格購買一個經屋單位,亦不容許以補差額的形式去購買。該家團代表指出,如不能以補差額的形式去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則要求發展商以政府批地的呎價去計算該木屋面積作為補償;或在「地段4」所興建的經屋項目內,免費提供與該木屋同等面積的地下連上層單位作補償,經屋興建期間還須免費安排該家團的住宿。 至於木屋編號140,一家6口的梁姓家團已全部透過該木屋(編號140)分別於1994年及1995年獲安置購買了海景園兩個經屋單位,現其中3人再以同一間木屋(編號140)要求購買兩個經屋單位,資料顯示當中有一人更於1999年申請四厘補貼購買私人物業。根據法例規定,有關木屋之所有登記成員已獲安置,得搬出及拆毀木屋,基此,有關家團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請安置。 發展商提供資料顯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1998年5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號批示的規定獲得安置,該段時間順利遷出並拆除木屋之居民均可獲取澳門幣1,000元作為補償。基於編號140之木屋仍未拆除,故發展商願意向該家團提供1,000的搬遷補償,但不會額外給予現金補償。然而,發展商為了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公屋的興建工作,對木屋編號135及140的家團作出例外處理,願意同樣提供一個位於黑沙環的單位,予以該家團3年的免租期,但兩個家團仍不接受有關遷出條件。 「地段4」屬政府公地,已規劃興建有500個單位的經濟房屋,並原訂於5月底前完成木屋清遷工作後立即動工,但尚餘兩間木屋拒絕遷出,多番拖延了動工時間,同時影響了經濟房屋的落成。因應公屋興建的緊迫性,政府根據2月15日第6/93/M號法令第21、第22及第24條的規定,對編號135及140兩間木屋實行清遷,於8月10日刊登清拆通告及張貼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應在30日內搬出該木屋,否則於期限屆滿後可進行清拆。此外,考慮到不符合安置資格的住戶因拆屋後可能面對的住屋困難,經政府協商,發展商願意提供較長時間的住屋安置(3年免租期)。 編號135木屋編號140木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