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內地與澳門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之議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七月十五日下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之議定書》,該議定書在雙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後生效,預計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副主任高燕、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宋彥斌出席並見證了簽署儀式。 《內地與澳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是在二零零三年底簽署的,其中在避免雙重徵稅方面目的是避免兩地政府對兩地居民的同一項收入(所得)雙重徵稅,適用的稅種包括澳門的職業稅、所得補充稅、房屋稅,及其附加的憑單印花稅;內地則包括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同時,亦在不動產所得、聯屬企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退休金、政府服務、教師和研究人員、學生和實習人員、其他所得等多個方面訂立了稅務互惠條款。 新簽訂的《議定書》主要是對原文本內容作進一步的完善,其中,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在收入來源地徵稅的限制稅率均有所下調 。 《內地與澳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簽署實施至今近六年,在兩地的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進展順利,在推動兩地之經濟活動上起著重要作用。新簽署的《議定書》不單進一步降低了澳門居民在內地之稅負,還明確《安排》內判定期間的計算,落實《安排》執行上的可操作性,以及對於防止濫用稅收安排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亦標誌著雙方合作關係的進一步深化,為兩地經貿互利合作發展提供更佳的環境。 新簽訂之《議定書》修訂了《內地與澳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部份條文,內容如下: 條文 修訂內容 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 以 企業所得稅 取代 地方所得稅 。 第四條第一款 增加 成立地 作為‘一方居民'的定義。 第五條第三款第二項 期間之計算由六個月改為一百八十三天。 第十條第二款 股息的預提稅率由不應超過百分之十改為: •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的公司(合伙企業除外),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 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第二款 利息的預提稅率由不應超過百分之七及十統一為不應超過百分之七。 第十二條第二款 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由不應超過百分之十改為不應超過百分之七。 第十三條第四款 明確界定“三年”的具體時限以判定公司財產價值是否曾經佔有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不動產。 第十三條第五款 明確界定“十二個月”的具體時限以判定股份轉讓者是否曾經擁有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 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 明確界定未有在“安排”規定的各項所得,如果是源於另一方的,該另一方亦可征稅。 新增條文 說明全面性安排不會損害雙方各自施行其關於防止濫用稅收安排的當地法律和措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