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刊登五份有關路環非法霸佔政府土地的告示,知悉有關人士其所佔用的為特區政府土地,須將土地歸還政府。而在預審程序的期限內須就有關事宜表明意見。倘有關佔用人在期限內未能提供擁有土地的正式憑證,證明其獲准佔用政府土地,因此,在完成預審程序後,特區政府即會刊登“最終決定的通知”之告示,倘佔用人在指定期限內不將土地歸還,政府將會採取清遷行動,收回土地。而有關清遷費用則由佔用人承擔。 除了路環外,政府亦發現氹仔一幅留作興建學校的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政府一再重申,在處理霸佔政府土地的態度從來如一,對於在澳門和離島霸地及破壞山體等行為一律取締,但同時亦會適當保障居民的居住權。 近幾年始開挖並毀山林地貌 經物業登記局的核證,五幅被佔的路環土地並沒作私人登記,亦沒任何業權或任何物權,尤其是以長期租借或租賃制度批給土地的登記,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上述土地被視為公產。 五幅被霸佔的地塊分別位於路環賈梅士大馬路旁側、路環黑沙馬路旁側,以及鄰近路環黑沙馬路之政府土地。而根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資料顯示,有關霸地行為在近幾年始發生,大多都是將原來綠樹葱葱的山體非法開挖,大肆砍伐樹木和將土地夷平,有個別則將自然形成的水塘填平並將周邊的草地平整,使原有的地貌和自然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和改變。此外,佔用人亦在所佔的政府土地上擺放貨櫃、工程機械及建築材料等,甚至建造僭建物。 逾期不歸還政府展清遷行動 有關佔用人所作出的上述行為,並沒獲得政府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的,即並沒獲行政當局發給的土地臨時佔用准照或有關工程准照。此外,上述被佔用的五幅政府土地的佔用人,並沒有就所佔地塊在物業登記局登記,並沒有持有正式憑證(批給合同或臨時佔用准照)證明其獲准佔用政府土地。 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及開發土地和自然資源。因此,佔用人必須騰空上述土地,並將之交還特區政府。就此,土地工務運輸局早前對有關土地佔用人發出的告示,正式啟動了有關土地騰空及回收的預審程序。佔用人可在告示刊登日起的十天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行政當局反映意見,或親臨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建設廳監察處查閱有關卷宗,但有關行為不影響有關程序的進行。當政府完成對上述利害關係人的書面聽證後,就會發出“最後決定通知”之告示,向佔用人發出最後通知,要求相關人士必須在告示刊登日起計的三十天內清遷土地上的所有物件,及清拆土地上倘有的僭建物,並將土地歸還特區政府,否則,政府會採取清遷行動,清遷費用由佔用人承擔。 氹仔學校用地亦被非法霸佔 除了路環外,政府亦發現氹仔同時出現政府土地被佔用的情況。位於氹仔布拉干薩街與米尼奧街交界處的一幅留作興建學校的政府用地 (地籍圖的標示為BT4a)被非法霸佔,佔地上除建有多座分別以金屬物料及磚塊建造之棚屋、房屋外,現場亦擺放有貨櫃、建築設備和材料等物品,政府亦會加緊開展相關的騰空土地程序。 雖然上述土地的部份佔用人聲稱擁有紗紙契,但政府已一再重申,對於在離島霸地、破壞山體的行為一律取締。凡未經政府合法批給、非法霸地佔土,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以及影響公眾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定會嚴厲的打擊,阻遏此類違規違法行為繼續惡化。行政當局絕不容許非法霸土圈地行為,但會適當保障居民的居住權。因此,在依法,並以合乎情理、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助紗紙契地段上居住的人士,對於特區政府成立之前已經居住於該等地段的居民,政府可以在不影響公共設施的建設及城市規劃的前提下,讓其繼續在原來地方居住。
五幅被佔官地完成預審後會啟動清遷程序 政府實事求是處理紗紙契問題其中一個案在2004時(紅圈所示),山體仍是綠樹葱葱,碧草如茵。2009年最新情況,山體因被非法開挖而遭受破壞,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