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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完善法例打擊黑工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表示,警方在執行打擊「黑工」任務方面,其中重要的法律依據是第6/2004 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以及17/2004 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處理逾期逗留者時亦會依照第5/2003 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陳明金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據警方資料顯示,本澳首季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共4.1 萬人次,其中中國內地人士佔3.8 萬多人次。對於其中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的時間超過30 天者,警方會根據現行第6/2004 號法律的規定將其驅逐出境,並作1至3 年之禁止入境行政措施。上述逾期逗留人士中佔絕大部份為逾期逗留不超過30 天,警方主要依據第5/2003 號行政法規,作出罰款處理。 黃傳發表示,針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根據執法經驗評估,警方曾向有關部門遞交了修改逾期逗留罰則的建議書,其中主要是建議對第5/2003 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三十二條(逾期逗留)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包括縮短該規章中的逾期逗留期限、提升罰款金額、引入「累犯」規定等。警方相信,對上述法規的修改建議若獲得通過,逾期逗留的情況將可望改善。 另外,為更有效地從源頭上堵截及遏止有關逾期逗留人士可於短期內再次入境的情況,治安警察局已與內地公安機關進行多次磋商,建議亦將在澳逾期逗留不超過30天的人士名單通報內地,並由內地公安機關協助限制他們出入境或不向他們簽發「赴澳簽注」。此外,設於第二警司處的拘留中心亦會於下半年投入運作,可拘留逾期逗留及不能即時遣返的旅客。 警方認為,為了維護本澳社會及公眾的利益而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是面對問題、填補空白及堵塞漏洞的積極做法。面對複雜多變的社會問題,法律定期作出檢討、修改亦屬正常。 在海關的管轄範圍內,繼續加強巡查商舖和地盤,並當每個大型工程動工前,部門主管會主動派員與地盤管理公司聯繫,建議地盤負責人安排好工作人員進出地盤的管理措施,以防範未具合法身份的人士在地盤出現甚至非法工作。此外,海關將加強反黑工的情報搜集工作,並按風險評估的結果,作出具針對性的巡查及打擊行動。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447/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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