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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制度及信用擔保計劃的例外許可準則


為規範《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申請要件所指的例外許可情況,房屋局制訂了工作準則,已登記於經濟房屋及《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舊四厘補貼)的家團成員,只須符合有關條件,便可獲得批准從已登記的家團中脫離,以申請是次的補貼制度及信用擔保計劃。 根據規定,已登記於經濟房屋及舊四厘補貼的家團成員均不能重叠登記於《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但法規指出,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申請人及各家團成員從已登記的家團中脫離。 房屋局為了規範脫離上述家團成員的標準,而制訂了一套工作準則,同時適用於《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內容如下:
1. 例外許可的定義是無需取消於房屋局的成員登記資料,而許可批准《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2. 例外許可必須由申請人以書面作出;
3. 例外許可所具備的條件(必須符合其中一項):
a. 經屋家團成員所登記的經濟房屋已做契,及已過不可轉讓期;
b. 經屋單位已過不可轉讓期,但尚未做契時,餘下的家團成員 人數必須符合相關房屋類型的最低人數要求;
c. 舊四厘補貼的非配偶身份的家團成員,惟離婚除外;
d. 補貼制度的非配偶身份的家團成員,惟離婚除外。
4.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經屋或社屋競投申請人,必 須取消競投報名表;
5.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經屋或社屋競投的家團成 員,必須取消成員登記,競投報名表重新計分排序;
6.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社會房屋的承租人,必須退 回社會房屋;
7.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必須 取消成員登記,重新訂定社屋租賃合同;
8.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僭建物的登記居民,由房屋 局要求刪除在該僭建物的登記。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將於6月29日起接受申請,兩部行政法規的內容已上載到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供市民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