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政府短期內會對路環非法開挖及霸佔山體之個案進行清遷


兩幅分別位於竹灣馬路近電訊傳訊中心西北面,以及位於路環黑沙馬路與賈梅士大馬路交界處的政府土地被非法開挖並霸佔,政府月前刊登告示,要求佔用人將土地歸還特區政府。鑑於其中一佔用人在限期內仍沒有跡象顯示會遷離所佔土地,政府將於短期內展開清遷行動,務求能盡快對被破壞的山體展開穩固工程。
上述兩幅屬政府擁有的土地,被不知名人士非法開挖及平整,土地內的樹木被砍伐,自然地貌受到破壞。非法佔用人更在平整的土地圍上圍板,在霸佔的土地內擺放貨櫃、木材、鋼筋、建築設備及村料等物品。
政府經核證,被非法開挖的土地範圍並沒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之名義登記,更不是政府批給的土地,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上述土地被視為公產。與此同時,佔用人並沒獲特區政府發放的土地臨時佔用准照,以准許其在上述土地擺放建築物料及設備之用或作其他用途。
佔用人除了沒持有臨時佔用准照,證明具正當性佔用上述地塊外,經行政當行調查後,佔用人無法出示擁有上述土地的正式憑證,鑑於佔用人沒有正式憑證,因此,政府於五月底向非法佔用人發出最終決定通知,勒令其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騰空上述土地,並將土地交還特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澳門特區之土地和自然資源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及開發。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另一方面,按回歸前在澳門生效的法例,沙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此,回歸後,特區政府根據本法的規定,不會承認沙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為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依據上述規定,儘管有關佔用人聲稱擁有紗紙契,但不能成為取得上述土地的私人財產的正式憑證。因此,特區政府要求佔用人須在期限內騰空上述地塊,移走其上存有的物料及設備,並將該等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而不獲得任何賠償。否則,會聯同其他部門執行清遷工作。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