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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車用柴油總含硫量符合法例規定


環境委員會為有效保證在澳門出售的車用柴油總含硫量不超過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在澳門、氹仔及路環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庫抽取了十九個車用柴油樣本,並送到專業化驗室進行化驗。化驗結果表明所有十九個車用柴油樣本的總含硫量介於0.0012% 至0.0016%之間,均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環境委員會將繼續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以利於澳門空氣質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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