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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敏:主要官員負有政治責任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28)日表示,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規定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通則》的制定將有助於鞏固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的高度政治和專業操守,推動廉政的制度化建設,以及全力建立一個向公眾作出更大承擔的責任政府。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政府發言人譚俊榮等官員今日下午出席記者會,向傳媒詳細介紹昨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陳麗敏表示,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主要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法規,之後會著手設立專為主要官員而設的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及制定關於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或退休保障的制度。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表示,政治問責與法律問責有分別,政治責任緣於憲制性法律所產生的責任,而《通則》的實施並不妨礙其他涉及主要官員的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適用。 他表示,《基本法》明確規定,各司司長等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也規定了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區政府,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故此主要官員要向行政長官負責。同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由於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判斷主要官員有否違反守則及作出相應處分,是行政長官專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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