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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規範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


特區公報今(27)日刊登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批示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應具備一系列公務人員必須遵守的一般義務,以及因應領導及主管人員職務特性而固有的特別義務。根據各項義務的內涵,可歸納為「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大部分。
根據批示,「忠誠有禮」就是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級以及市民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既能做到協助上級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又能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更能維護政府的形象,最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為此,《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這三個方面作出規範:1)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2)有效管理負責的組織;3)維護政府的形象。
為了確保領導及主管人員堅持正直的操守,免受利益關係的影響,以履行無私的義務,相關法律進一步從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利用職務信息、與其他人或組織形成利益關係,以及不正當財產的累積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的其他的義務,包括保密、迴避及申報財產等。
同時,該批示亦明確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除了可能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外,還可能須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的來說,「忠誠有禮」及「無私正直」這兩大部分義務是領導及主管人員對自身、對組織及對社會的行為的道德基礎,是政府施政有效性的前提條件,更是維護組織威嚴和政府形象的最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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