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長官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特區公報今(27)日刊登行政長官第112/2010號行政命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八條的規定,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以推動建立一支有視野、有問責、有作為的高效施政團隊。
《守則》主要目的是:確保“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的成功落實;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立一支有視野、有問責、有作為的高效施政團隊以及提高施政效率。
該《守則》基本原則是,主要官員行使職權時,應公正無私及依法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並履行義務,其中包括(一)依法行政,公正無私; (二)積極提高下屬部門或實體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效率(三)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四)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資訊或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五)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於與其官職有關的職務或當然兼任者除外。
另外,特區公報今日亦刊登第24/2010號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通則》規定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且不影響按適用法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在行使職權時要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主要官員更應防止利益衝突。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