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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臨時性存款保障措施


為應對當時全球金融危機、維獲金融體系的穩定,澳門特區政府在2008年10月宣佈為所有澳門銀行(除離岸銀行外)的客戶存款提供全額保障,直至2010年12月31日。 從各項經營、監管指標來看,現時澳門金融體系正處於歷史最好的時期,資本強健、流動性充裕、資產素質良好、系統一如概往,安全穩健。儘管如此,考慮到存款保障有助促進金融系統安全的提升,特區政府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參考鄰近地區存款保障的最新安排,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繼續提供有關存款保障,惟保障金額將由全額調整至澳門幣50萬元(即每名存款人在每家銀行可獲得的最高補償金額為澳門幣50萬元),其餘相關規定繼續維持不變,個人及機構的澳門幣及外幣存款均獲得保障,但不包括結構性存款、用作抵押的存款、不記名票據以及其他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上述存款保障安排將覆蓋95%以上的存款人,符合了有關國際組織所建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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