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11月特區政府與青洲坊地段發展商簽訂之協議,發展商須如期清遷青洲坊地段木屋,特區政府一直督促並跟進發展商按承諾於5月27日之前完成「地段4」(LOTE 4)的木屋清遷。現已進入最後階段,所有合資格的木屋家團已陸續獲安排選購或租賃單位,發展商須負責解決其臨時的居住問題,確保如期清拆木屋。對於有家團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況,房屋局重申已按法理情方面作出處理,不接受既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安置要求。 房屋局副局長譚光民、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等人於5月20日再次與青洲坊地段發展商(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的代表在房屋局會議室舉行會議,繼續促請發展商於限期內完成「地段4」木屋的清遷。 因應「地段4」木屋的清遷進度,房屋局多次與青洲坊地段的發展商舉行會議,目前,所有合資格的木屋家團已陸續被安排上樓;按照協議,發展商亦承諾解決有關家團的臨時居住問題,確保如期遷出,並於限期內清拆木屋,配合青洲坊地段的公屋興建計劃。 至於房屋局在跟進發展商進行「地段4」木屋的清遷工作期間,有一家6口的梁姓家團已全部透過「地段4」一木屋(編號140)分別於1994年及1995年獲安置購買了海景園兩個經屋單位,現其中3人再以同一間木屋(編號140)要求購買兩個經屋單位,資料顯示當中有一人更於1999年申請四厘補貼購買私人物業。根據法例規定,有關木屋之所有登記成員已獲安置,得搬出及拆毀木屋,基此,有關家團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請安置;發展商須履行責任將木屋清拆。 另外,有一家團要求購買信廉花園的三房一廳經屋單位,房屋局已向該家團解釋信廉花園所有三房一廳單位已出售,並提供其他地區的三房一廳經屋單位予其選購,同時說明為配合公共房屋興建進度,發展商會如期進行清拆木屋,但其仍堅拒選購其他地區的單位。 房屋局強調,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91/93年有登記的木屋佔用人資料為基本,如符合安置條件,經發展商與木屋家團作出安置協議,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條件,則交由發展商負責。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須即時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