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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輪候制度確保資源合理分配


特區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一直強調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並積極協助有實際需要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因此,政府透過一系列措施,按照先後緩急的原則,有效地幫助經濟能力不能負擔市場租金的家庭租住社會房屋;及協助具有一定經濟能力,但有困難在私人市場上購買房屋的家庭自置居所。 基於社會房屋是讓經濟狀況薄弱且居於澳門之家團租賃,故透過相關法例規定了申請社屋的條件,如不能擁有物業、家團代表必須在澳門居住5年或以上及必須符合申請社屋的每月收入上限等。 在開展競投接受社屋申請時,房屋局會審核家團的各項條件,而家團總收入是其中一個重要項目,符合收入限制以及各項條件的家團,將於競投總名單中排序以輪候社屋。 於社屋輪候期間,房屋局依據可提供的社屋數量及類型,於輪候名單中按序選出可安排上樓的家團數量,要求該等家團重新遞交各成員之資料,亦重新查核是否已擁有物業及是否符合法例規定的家團總收入,符合條件的獲安排上樓,不符合條件則被除名。 由2009年1月至5月15日,因擁有物業被除名的家團共290個,因上樓前被審核收入不符合條件被除名的家團16個,獲安排上樓的家團30個。被除名的家團,可按照相關法例的規定,得向房屋局局長提起書面申訴及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在競投與獲安排上樓之間有一段時間差距,於此期間收入出現變動的機會應不少,基於善意原則,除非輪候家團出現成員變動,房屋局才會按所遞交文件重新審核有關家團是否符合收入限制,不符合限制亦會被除名;至於其他沒有成員變動的家團,房屋局不會要求有關家團重新遞交收入證明,故不會因其收入不符合限制而被除名,直至排序獲甄選上樓再審查有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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