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環保局繼續監管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


為保障空氣質素,控制車輛尾氣污染物排放,環境保護局按照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持續監察在澳門銷售的車用柴油總含硫量不超過法令的規定。局方分別於年9月28日及30日,以及10月27日及28日,在澳門、氹仔及路環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庫,共抽取了四十個車用柴油樣本並送交專業化驗室進行化驗。化驗結果顯示所有四十個車用柴油樣本的總含硫量介於0.0008% 至0.0012%之間,均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 環境保護局將繼續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以有效改善本澳的空氣質量。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