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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局完善參與展覽展銷活動鼓勵措施


為鼓勵本地企業/社團積極參與展會活動,利用商品展示以及與客戶直接的接觸增強推廣成效,澳門貿易投資促局自1995年開始向本地企業及社團提供海外“參展鼓勵”諮詢及申請服務,受惠者機構可參展期間所產生的開支獲得一定數額之財務鼓勵。 自2007年8月貿促局將參展財務鼓勵延伸至本地展會活動。為有效持續完善該鼓勵措施,經聆聽了中小企對措施之改善意見,貿促局現已優化“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以下簡稱為“規章”),並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內容包括:簡化服務申請流程、便捷文件遞交之措施推行展覽展銷會分類及制定參與展銷會財務鼓勵之定額鼓勵,務求使申請者更清楚申請程序、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更快掌握批核結果。 (1) 簡化申請程序,便捷文件提交之措施
為確保申請者更早知道審批結果,有更充足的時間作展前準備,“規章”將簡化計算日期由工作日轉為連續日,調整截止遞交申請期限至展會舉行前45日,截止補交申請附件期限至展會舉行前30日。 “規章”將為申請者推出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豁免提交財政局發出之職業稅僱員或散工名表M3/M4、所得補充稅-收益評定通知書及徵稅憑單M/5和M/6、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同時,考慮到企業/社團於同一財政年度內或會多次參與展覽展銷會,而部份文件如在同年內沒有更新/修改(如財政局發出之開業/更改申報表 M/1副本及營業稅-徵稅憑單M/8副本、企業股東身份證副本),可獲豁免提交但須以聲明書代替。 (2) 對展覽會及展銷會個別細化便利措施
展覽會 – 申請企業/社團可在展覽會完結後,憑獲批之展覽會鼓勵證明於同一財政年度提出宣傳品(包括印刷品及視聽材料)財務鼓勵申請。
展銷會 – 申請企業/社團必需在展銷會舉行30天前提交所有申請資格之文件,但有關申請項目報價可於上述期間提交,或於收到獲批通知書5天內補交。 (3) 鼓勵澳門產品
此外,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支持會展業的發展,“規章”亦進一步放寬合資格申請條件,對未具備於澳門開業至少2年及由澳門居民/澳門企業持有股本不超過50%的申請單位提供酌情處理措施(但申請企業/社團需提交產品之產地來源證及商標註冊證明,以確認產品/服務符合澳門製造或澳門品牌等條件)。 (4) 展覽展銷申請分類,展銷會行定額鼓勵制度
自2011年1月1日起, “規章”將規範展會需至少舉行兩天或以上才符合財務鼓勵申請資格,實施展覽會及展銷會審批分類,申請參與展覽會之財務鼓勵審批原則維持不變,同時為讓申請者及早掌握資助金額並靈活運用資助,通過參展活動開拓市場,本地展銷會之審批將新增定額鼓勵上限,企業/社團於同一財政年度首兩次申請最高資助上限為澳門幣伍仟元正,而每年累計之財務鼓勵金額最高可達澳門幣叁萬元正。 此外,貿促局將進一步優化展後結算手續,制定標準化展後報告規格,務求更有效率地處理獲批個案之開支報銷,及持續利用展後問卷之意見總結以評估服務及措施之成效。“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內容已上載於貿促局網站(www.ipim.gov.mo)。如欲了解“規章”內容,敬請聯絡貿促局中小企服務中心黃凱婷小姐或許嘉敏小姐(電話:28728212;電郵:smec@ipim.gov.mo),或於辦公時間前往中小企服務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貿促局服務櫃檯索取有關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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