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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有效監管保險公司及其中介人


金融管理局表示,對於保險新産品進入市場前,該局會細閱及分析産品的保單內容,以確保保險合約的條款及技術特徵不會傷害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同時也不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 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回覆立法議員陳明金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該局在監管保險中介人方面具有高透明度,所有獲批准的中介人及保險公司的名稱都會被上載至該局的網站,當新的中介人及保險公司獲批准從事保險活動和有中介人及保險公司被終止牌照時,該局會儘快更新網站內相關資料。此外,當有保險中介人因違反《從事保險仲介人業務的制度》而被吊銷牌照,有關通告會分別於本地兩份中葡文報章上刊登,以通知公衆及提高市民的警惕性。 至於投訴處理方面,潘志輝表示,該局收到書面投訴後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投訴人。目的是通知其跟進處理的情況。這項服務在2008年達標率爲99%。同時該局收到書面投訴後,亦會去函保險公司要求就投訴人的個案作出回應。如有關投訴涉及保險中介人,該局將要求有關保險中介人協助調查。潘志輝強調,在任何情況下,該局都會儘快解決投訴案件。任何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爭議,金融管理局將以調解者角色協助解決。 潘志輝又提醒,保險公司和保單持有人必須遵守保險合約內的條款,保單持有人在決定購買保單前有責任仔細閱讀及清楚了解保險合約內容。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編號251/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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